□江苏省常州市工商局
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照江苏省工商局的部署,常州市自2014年8月1日起正式启动了市场主体2013年度年报工作,2015年1月1日起开展了2014年度年报工作。截至2015年6月30日,2013年度、2014年度的年报工作顺利完成。
基本情况
――年报率居全省前列。
截至6月30日,全市2013年度、2014年度进行年报的市场主体分别为23.11万户、26.83万户,年报率分别为87.7%、82.6%,在全省13个省辖市中分别居第四位和第六位。其中,2013年度、2014年度的企业年报率分别为94.5%、90.1%,分别居全省第一位和第二位。
――信用约束初显成效。
截至2015年8月31日,因未按规定进行年报,全市有1.08万户企业、4.5万户个体工商户、63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分别产生经营异常名录记录1.58万条、7.2万条、632条(含部分同一市场主体两次列入)并向社会公示。
――产业分布特点明显。
第三产业在2013、2014年度的年报率均为最低,分别为85.93%和80.57%。从行业分布看,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已年报市场主体连续两年占据总数的60%,主导行业优势地位仍然较为明显;金融业两个年度年报率均排名第一,分别为99%、96.1%;而住宿和餐饮业年报率两个年度均排名最后,分别为76.8%、71%。
――规模型企业抗压能力较强。
2013、2014年度,全市大中型企业年报率分别为96.3%和94.8%,仅高出小微企业0.6和1.5个百分点;但在已申报年报的企业中,大中型企业开业或正常经营比重分别为99.2%和98.8%,均高出同年度小微企业4个百分点。尤其是微型企业,无论是年报率还是正常经营率,均为最低。同时,外资利用效率有待提升。
2013、2014年度,全市年报外资企业法人的盈利率仅为42%,在年报率高于内资企业的情况下,盈利率却明显低于内资企业。
主要做法
――坚持宣传到位,凝聚工作合力。
编制年报公示工作宣传方案,明确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宣传要点、重点,确保上下发动全覆盖。常州市工商局先后投入20余万元,在常州电视台、常州日报、常州晚报等媒体进行宣传,共发布公告20期、电视游动字幕提醒120期,印发《新设企业信息公示义务提示书》5000份,发放宣传资料7.5万份,走访企业3万多户,发短信16.63万条,全方位开展对企业信息公示及信息抽查相关内容的宣传解读,提高全社会对年检改年报的知晓度。
――坚持培训到位,促进能力提升。
编制年报实务操作规范、年报流程指南等资料,并制成PPT,努力做到基层相关干部“人人会操作、个个会辅导”,确保服务企业、接受咨询时辅导、答复规范统一。通过业务培训等方式增强工作人员在年报中主动服务的能力,为年报工作的顺利推进打下了坚实基础。
――坚持服务到位,抓好重点环节。
在基层分局(所)开设“微课堂”,每周定期组织一次现场经营户培训辅导,为经营户和企业主提供便捷辅导服务。针对个体工商户面广量大,素质、规模参差不齐的实际,在基层窗口设置电脑,重点为不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网上申报公示服务。对无能力填报、网上报送年报的个体工商户,积极帮助填写和网上填报。
――坚持督查到位,强化责任落实。
对照往年年检进度,每周编制《各地年报参照(年检)进度表》发至辖市(区)局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干部;按季度编发《专题通报》,并抄送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分管领导;市局主要领导亲自带领相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对各辖市(区)年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巡回督查,帮助分析重点、难点,现场解惑答疑,帮助基层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并及时总结推广各单位年报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
存在的问题
――企业存量发生显著变化。
改革前对未按规定年检、验照的市场主体有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措施,改革后对未年报市场主体仅设定了“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用约束制度,直接导致2013年度未年报的3.24万户市场主体滚动流入了2014年度应年报市场主体数据,也成为2014年度市场主体年报率大幅低于2013年度的主要原因。而累计到2014年度年报结束后,则有5.65万户未参加年报市场主体继续留存在数据库中,导致企业存量发生显著变化。
――市场主体空挂、失联现象大量存在。
在此次年报过程中,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进行催报,在促进年报率提升的同时,也发现了大量空挂、失联企业。梳理形成空挂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城市改造过程中出现区域性主体灭失,如常州地铁1号线改造使得文化宫地下广场原有778户经营户无法回迁经营,形成空挂。二是部分人员为了申请项目或贷款办理营业执照,但实际未经营,形成空挂。三是部分经营户因经营不善停业,但未办理注销手续,多次查找无法联系,形成失联。自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实施以来,经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多渠道联系,仍有199户企业因无法联系而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至今仅6户企业申请移出。四是原营业执照经营期限到期或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经营者未依法注销或变更,而是重新办照,导致一户经营者持有多个营业执照。五是部分地区少数招商引资项目虎头蛇尾,企业“落地”后不经营,撤场现象时有发生,无人问津。
――年报数据失真现象影响信用体系建设。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在明确规定企业公示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的同时,规定了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营业总收入、纳税总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此举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等权利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主观或客观上数据的失真。
以常州市企业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为例,年报系统中,2014年度已年报企业认缴出资总额和实缴出资总额分别为13.47万亿和11.63万亿,与江苏省《工商电子政务管理系统(二期)》统计的2014年底全市在业企业注册资本总额为7306.65亿元的数据(美元按1∶6.13折算)差距巨大。而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工商部门不再对企业的年报材料进行审核,仅以事后的不定向抽查作为约束手段,很难在事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对年报数据的分析应用。
――市场主体主动守信意识仍显薄弱。
截至8月底,全市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数仅占总记录数的0.5%,而日均移出数更是从7月的100户下降到8月的33户。从目前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来看,绝大部分是“被动式”,即因在办理银行融资信贷、招投标等业务受到约束而申请办理,占到总数的80%以上。反之,出于对企业自身信用的保护,主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极少。
――体制调整导致基层工作重心发生转移。
2015年是江苏省工商体制调整年,经过大量走访调研,发现随着县区“三合一”人员、职能整合逐步到位,基层工作重心正逐步向食品、特种设备等高风险的专业领域转移,但到目前为止,市场主体年报的主被动关系仍未理顺,会对下一阶段工作带来实质性影响。
建议
――积极推进信息公示信息运用,加大对失信企业的约束力度。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予以约束限制。目前已有相关部门尤其是银行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贷款等方面进行限制,全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上级工商部门相关制度,建立了内部登管衔接信用约束机制,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在办理登记时实施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失信企业的约束。但从建立全社会协同信用约束机制看,还需要进一步细化限制的内容,对市场主体负有监管责任的其他部门,应依法及时公开对各类失信主体的约束内容,完善社会诚信体系。
――简化退出机制,建立“经营异常数据库”。
现行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注销)周期长、费用高、要求严,如果不退出,既不产生费用,又很少或不承担责任,缺乏退出市场的激励机制。建议在政府层面出台关于市场主体尤其是个体工商户的简便退出机制,以促进市场主体“瘦身减负”。同时,积极向上级工商部门建议,将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从在业市场主体总数和各类检查、统计的户数中分离出来,对“空挂户”和“失联户”区别处理。
――引入第三方检查,不断完善抽查机制。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明确工商部门在公示信息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目前,市级层面已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但辖区各县区级政府经费保障情况不一,建议明确地方政府列支专项经费,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查,既可以解决管理部门人手不足问题,又可以增强检查的有效性和数据的准确性。
――增加公示信息受众,提升数据利用效率。
公示信息可以借鉴商业发展模式,以此增加受众。借助营业执照改版、“一照一码”改革,顺势推出信息查询系统APP软件、微信公众号等,让信息查询更为便捷、可行,让市场主体信息成为广大市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主动作为,强化公示信息在社会生态环境中的作用。
任何一项制度都无法脱离现实环境而单独运行,新制度的生命力取决于它在社会生态环境中所拥有的能量。而就目前情况来看,企业公示信息在市场主体运作圈中仅涉及企业融资信贷、招投标等少部分领域,在企业的日常经营尤其是交易相对人的选择上,因隐私保护制度的存在,致使有效信息并不对称,从而降低了公示信息的实际效用。建议在国家层面实现部际联席制度,就公示信息在社会体系中的作用进行磋商,争取在“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进入黑名单”之间的“空窗期”,改变经营异常名录中企业“改正立可申请、申请立可解除、解除即无限制”的状态,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格局